(2015)顺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性别:××,××族,农民。因本案,自2014年7月2日至7月6日被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巍、邢玉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晚10时许,在顺平县高于铺镇东赵庄村任某家屋内,被告人刘某甲因琐事与任某发生争执,后刘某甲用手对任某面部进行殴打,致使任某鼻骨骨折。经顺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任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任某系被告人刘某甲长嫂,2014年7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顺平县高于铺镇东赵庄村任某家商谈赡养老人事宜,与任某发生争执,赤手殴打任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任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诉讼过程中,与被害人任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得到被害人任某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1日23时10分,任某报警称因家庭纠纷刘某甲用拳头殴打其头部,致使其住院治疗。2、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到顺平县公安局投案。经审讯,刘某甲对2014年7月1日将任某打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顺平县公安局2014年7月2日对刘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4、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刘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任某的现场情况。5、户籍证明信证实,任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自然情况。6、证人刘某乙证言,2014年7月1日晚上,刘某甲找到其和刘某丙一起去任某家说养老人的事。大概晚上10点左右,任某回到家,其和刘某甲、刘某丙随任某进入屋内,到了屋里刘某甲和任某说起养老人的事,说着说着二人就说岔了,这时刘某甲就火了,上前就用手扇了任某脸上几下子,任某的鼻子就流血了。7、证人刘某丙证言,2014年7月1日晚上,其和刘某甲、刘某乙去任某家说怎么养老人的事。刘某甲和任某说着说着就说岔了,刘某甲上前用手扇了任某几下,当时任某鼻子就出血了。8、被害人任某陈述,2014年7月1日晚上10点半左右,刘某甲去其家中说养老人的事,之后二人起了争执,刘某甲就用拳头打了其脸和鼻子,当时鼻子流血了,眼皮肿了。当时刘某丙和刘某乙在场。9、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4年7月1日晚上10点左右,其和刘某乙、刘某丙到任某家谈赡养老人的事,之后二人起了争执,其火就上来了,就用手打了任某脸上几下,当时任某的鼻子出血了。当时刘某乙、刘某丙在场。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任某鼻骨骨折符合钝性外力损伤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1、协议书、收到条证实,刘某甲与被害人任某自愿达成协议,刘某甲再一次性赔偿任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并已实际履行,任某对刘某甲的行为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结合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齐震虎审判员 肖 霄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