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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华与广州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525号申请执行人:刘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林护国。申请执行人刘华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华返还装修费1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受理费93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525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利群审 判 员  黄路阳代理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展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