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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徐治远、瑞安市玉海轻工工艺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治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玉海轻工工艺品有限公司,瑞安市远盛机电有限公司,许秀华,王国宪,潘玲娜,瑞安市海狮冷冻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治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地税大楼。负责人:金凡,行长。原审被告:瑞安市玉海轻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湖岭镇林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宪。原审被告:瑞安市远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芦浦村。法定代表人:张金龙。原审被告:许秀华。原审被告:王国宪。原审被告:潘玲娜。原审被告:瑞安市海狮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339号。法定代表人:吴敏锐。上诉人徐治远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原审被告瑞安市玉海轻工工艺品有限公司、瑞安市远盛机电有限公司、许秀华、王国宪、潘玲娜、瑞安市海狮冷冻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徐治远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治远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治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