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与安徽淮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皖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缪伏德、王丽庄、林若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安徽淮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皖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缪伏德,王丽庄,林若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张宝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淮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林若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缪伏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皖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缪伏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缪伏德,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丽庄,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若铃,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与安徽淮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皖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缪伏德、王丽庄、林若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并于2014年12月22日移交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上列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0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