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仙执行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燕娥与陈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燕娥,陈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林燕娥,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晓,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燕娥与被执行人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4704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玉金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廖九毜借款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陈晓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470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玉珍执行员  张世伟执行员  王国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章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