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灿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