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启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启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启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崔旭明,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谢造辉。上诉人广州市启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3-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案涉所有送货单上均注明“解决购销纠纷,交由番禺人民法院裁决”,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首先,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就案涉货物买卖分别签订了五份采购订单,但只有2014年6月19日签订的采购订单中约定“因本订单发生的纠纷,由甲方住所地有权人民法院管辖”,其余四份采购订单均未约定管辖法院。其次,上诉人提供的四份送货清单上虽然均注明“解决购销纠纷,交由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但上述送货清单均为上诉人单方制作,上面亦没有被上诉人的公司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签名确认,故不能依此认定上述清单上注明的内容为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综上,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案涉所有合同纠纷的解决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常路银岭街63号一信产业园,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