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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兴智与西安华西专修大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智,西安华西专修大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王兴智,男,1964年10月生于宁夏永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向阳区19号。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该大学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智与被告西安华西专修大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兴智负担。审 判 长  李国海代理审判员  魏丽波人民陪审员  汤春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