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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东华、陈义朋与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济民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华,陈义朋,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济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华,女,汉族,个体业者。申请执行人陈义朋,男,汉族,个体业者。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济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华、陈义朋与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济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东华、陈义朋与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济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