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384号原告韩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275元,下余1275元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耀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