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邱宿县与曹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宿县,曹东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20号原告:邱宿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东顺,男,汉族。原告邱宿县诉被告曹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成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宿县的委托代理人张道龙、被告曹东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宿县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5日被告曹东顺自称急需资金经营,向原告邱宿县借款,且说时间不长即归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邱宿县将自有闲置资金64000元借给被告曹东顺,被告曹东顺于当日给原告邱宿县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邱宿县多次催要,被告曹东顺一直未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曹东顺偿还借款6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东顺辩称:1、被告曹东顺不认识原告邱宿县,是朋友介绍被告曹东顺到原告邱宿县处赌博,因为赌博向原告邱宿县借了64000元。2014年正月原告邱宿县找被告曹东顺要求还钱,被告当时报案了。3、2014年9月左右,被告曹东顺还给原告邱宿县20000元,原告邱宿县没有给被告打条。被告曹东顺认为用于赌博的款项不应受法律保护,所以不应偿还给原告邱宿县。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被告曹东顺向原告邱宿县借款64000元,给原告邱宿县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人曹东顺向邱宿县借款64000元,借款日期从2013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邱宿县多次催要,被告曹东顺未偿还该款。现原告邱宿县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曹东顺偿还借款6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2013年12月5日借据、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曹东顺在收到原告邱宿县的借款后未按约及时偿还该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邱宿县要求被告曹东顺偿还借款64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东顺辩称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因其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曹东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邱宿县借款本金64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曹东顺承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送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晓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