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环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董锁华与舒祥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锁华,舒祥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环民初字第26号原告董锁华。委托代理人梁锁庚,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祥美。原告董锁华与被告舒祥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留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锁华委托代理人梁锁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舒祥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锁华诉称,原告享有坐落于本市社渚镇湖西村委大河滩村门口二亩1.67亩水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于1998年9月取得溧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期为三十年的承包经营权证书。2001年,原告将该土地流转给被告舒祥美种植至今。因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该土地,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舒祥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原告董锁华取得了位于溧阳市社渚镇湖西村委大河滩村(原河心乡章家边村大河组)4.2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述田亩含诉争的门口二亩1.67亩水田。2001年左右,董锁华将该土地流转给舒祥美种植至今。现原告以其具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由,要求被告对该土地予以返还。本院认为,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案中,原告家庭于1998年9月依法取得了位于溧阳市社渚镇湖西村委大河滩村门口二亩1.67亩水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权利系依法取得应予保护。原告将该诉争土地交由被告耕种至今,但双方未订立书面转包合同,对转包期限也未作明确约定,应视为不定期转包。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诉争土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耕种的农作物(小麦)具有一定的生长期限,故返还期限宜定在本期(2015年)小麦收获完毕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舒祥美于本期(2015年)小麦收获完毕后10日内返还原告董锁华位于溧阳市社渚镇湖西村委大河滩村门口二亩1.67亩承包田。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审判员 阮留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