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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国华与李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华,李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42号原告杨国华,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青岛中路。被告李树辉,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太安乡丰产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华诉被告李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