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国华与李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华,李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42号原告杨国华,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青岛中路。被告李树辉,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太安乡丰产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华诉被告李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