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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冯宝圣与袁桂美、袁德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宝圣,袁桂美,袁德圣,万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冯宝圣。委托代理人王平,兴化市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桂美。被告袁德圣。被告万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宝圣诉被告袁桂美、袁德圣及万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宝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