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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西高速JXZT-3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西高速JXZT-3标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商初字第86号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根瑞,经理。被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被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西高速JXZT-3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西高速JXZT-3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泰安市瑞亨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