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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徐战庭与王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战庭,王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徐战庭,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3日,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城关镇八里建筑公司家属楼1单元501室,干部,身份证号码:622727199003030851。被告王蒙,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6日,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城关镇阿阳新村8幢1单元203号,身份证号码:622727197503267717。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战庭与被告王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战庭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战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战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战庭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喜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银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