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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林成浩与曾一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成浩,曾一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林成浩。被告曾一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成浩与被告曾一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成浩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赵章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