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全业诉被告华亭县博华汽车维修服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业,华亭县博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原 告 王 全 业 诉 被 告 华 亭 县 博 华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262号原告王全业,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15日,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华亭县博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法定负责人徐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业与被告华亭县博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业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全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全业承担。审判员 李治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