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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171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兴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