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171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兴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