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庆坤与黄富贤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庆坤,黄富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庆坤,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居民,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富贤,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苍溪县中土乡麻溪村*组村民,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再审申请人王庆坤与被申请人黄富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庆坤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庆坤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庆坤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有 鹏审 判 员 陈 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亚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爱丽美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