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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兆阳与郭忠、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兆阳,郭忠,李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274号申请人王兆阳。被申请人郭忠。被申请人李玉霞。申请人王兆阳与被申请人郭忠、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兆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忠名下的坐落在高密市曙光路高密农信花园xx号楼xx单元xxx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查封期间禁止转让、买卖、抵押、赠与等。冻结被申请人郭忠在高密农商行的工资,每月元,直至30万元为止。冻结被申请人郭忠在高密农商行的长调预留工资,金额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全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