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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少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苹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少民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现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又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与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桂审 判 员  吴荣瑞代理审判员  胡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