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濮阳市福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显山、阮秀菊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濮阳市福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显山,阮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中段238号。法定代表人XX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义广,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延波,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濮阳市福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106国道交叉口西5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唐显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显山,男,汉族。被执行人阮秀菊,女,汉族。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福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显山、阮秀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华龙区人民法院有同一被执行人濮阳市福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显山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指定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将本案指定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受理的(2015)濮中法执字第00032号民事执行一案,指定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凌燕审 判 员 蔡晓军代理审判员 杨庆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