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袁道斌与李桂贞、罗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道斌,罗曼,李桂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824号原告:袁道斌,男,生于1979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罗曼,女,生于1974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李桂贞,女,生于1938年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袁道斌诉被告罗曼、李桂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熔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道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曼、李桂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道斌诉称:2014年10月30日,被告罗曼、李桂贞在经营服装店生意期间,因缺乏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且被告罗曼、李桂贞出具了书面借条交原告持有。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逾期,故诉请判令二被告归还前述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罗曼、李桂贞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桂贞、罗曼系母女关系。2014年10月30日,被告罗曼、李桂贞因缺乏周转资金,向原告袁道斌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且被告罗曼、李桂贞出具了书面借条交原告持有,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袁道斌现金50000元正,(伍万元整)于2015年2月1日前归还”。现借款约定的还款期已逾期。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借条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成员信息以及当事人与本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袁道斌与被告罗曼、李桂贞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由于被告罗曼、李桂贞未按期归还原告袁道斌提供的借款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本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规定,被告罗曼、李桂贞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袁道斌主张被告罗曼、李桂贞及时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曼、李桂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道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罗曼、李桂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