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姜晓亮与邢高旗、王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亮,邢高旗,王新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姜晓亮,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尹素芳,女,198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系原告之嫂。委托代理人尚专政,男,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高旗,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小飞,男,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楠,女,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新强,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亮与被告邢高旗、王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晓亮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高旗、王新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晓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亮撤回起诉。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晓亮负担。审 判 长 金根周审 判 员 王少磊人民陪审员 杨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