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常缨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常缨,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李文革,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缨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陕玉江审 判 员 党 玮人民陪审员 高亮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