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杜栓柱与陈献忠、叶县金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栓柱,陈献忠,叶县金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栓柱,曾用名杜朝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献忠,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县金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香莲,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春民,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栓柱与被上诉人陈献忠、叶县金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世家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杜栓柱原审请求判令陈献忠、金世家公司连带偿还50平方米商品房折价款13万元,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叶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杜栓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杜栓柱、陈献忠及陈献忠与金世家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春民到庭参加了诉讼。二审中,上诉人杜栓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栓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栓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杜栓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平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