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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冯立乐与李冬冬、李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立乐,李冬冬,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87号原告:冯立乐。委托代理人:汪翊华、杨宁武,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冬。被告: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乐与被告李冬冬、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立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冬冬、李庆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原告冯立乐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立乐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冬冬、李庆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冯立乐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银行账号:62×××9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