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必勤与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必勤,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171号原告:陈必勤。被告:林辉。原告陈必勤与被告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赖宇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