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夏瞻懿与王以兵、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瞻懿,王以兵,赵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432号原告:夏瞻懿。被告:王以兵。被告:赵霞。原告夏瞻懿为与被告王以兵、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瞻懿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瞻懿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15元,由原告夏瞻懿负担。审 判 长 叶 清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宇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