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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审民再终字第0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郭云与原审被告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云,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审民再终字第000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德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术天,男。原审原告郭云与原审被告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鲅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郭云不服,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于2012年6月13日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营民抗字第5号民事裁定,指令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再审。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2)鲅审民抗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郭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郭云、被上诉人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术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原告系被告承建的营口市鲮鱼圈区义乌商贸城工程分项承包人韩术天雇佣的力工,双方约定日工资85元。承包人韩术天不具备用工资质。2010年6月10日,原告被工友倪亮不慎用大锤砸伤,后送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原审原告未住院治疗,无医嘱证明需暂停工作进行休息。2010年10月26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11年4月20日营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无级别。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或重新鉴定。原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构成工伤,但依据营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告劳动功能障碍无级别,亦无医嘱证明需暂停工作进行休息,原告不符合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请求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护理费和交通费请求,因原告无入院治疗记录,对于该两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另查明,原审原告再审提供了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医院2010年6月10日出具的诊断书复印件,诊断为“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处置意见:建议休息治疗。原审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郭云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营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无级别,对此双方无异议。原审原告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原审原告受伤后,未住院治疗,诊断书“建议休息治疗”未确定休息治疗期间,原审原告又无到医院复查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停工留薪期本院无法予以确认。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亦未能提供事实依据,故对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审原告在再审时提出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发生变化,但新证据不足以改变原审判决结果,故原审判决应予以维持。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予釆信。据此判决:维持本院(2011)鲅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郭云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有必要的误工,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7650元、护理费18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96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上诉人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该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请求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再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云受雇于被上诉人,在工作中被工友大锤砸伤,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医院诊断为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郭云为工伤。上诉人郭云身体受到损伤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必要的休养符合人体恢复的客观实际。但原审法院仅以诊断书“建议休息治疗”未确定休息治疗期间,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请不妥。根据接诊大夫刘智的建议,参考郭云身体受伤的实际状况,应当给予上诉人郭云四周误工损失为宜。对上诉人的其他请求,因其没有住院和医嘱,本院无法确定,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2)鲅审民抗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和(2011)鲅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郭云误工损失2380元(28天×8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培勇审 判 员  张秀芬代理审判员  朱隆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宝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