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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452号原告:尤某某,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普兰店市同益乡瓦房店村小王屯30号。身份证号码:21022219770928382X。被告:孟某某,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鞍海路87栋4单元3层62号。身份证号码:210381197010283434。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141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刁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