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榆林市银星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银星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300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银星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孙家岔镇王道恒塔村。法定代表人郭光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小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文义,该公司总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14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榆林市银星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煤款5379604.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480元、执行费544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4.94万元后,申请人榆林市银星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偿还所欠煤款200万元,剩余欠款于2016年7月1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648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执行费544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