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零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零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此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一芳,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零陵区怀素大酒店开8407房住宿,12月10日凌晨1时许,由伍某某提供毒品,黄某某与伍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在8407房吸食毒品,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另查明,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该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23日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投案,同日该局对其执行逮捕。2014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元月28日本院作出(2014)零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伍某某、黄某某、魏某某的证言;怀素大酒店住��结帐单、通话记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房间,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重新犯罪,应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能积极履行罚金刑,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本院(2014)零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六项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中的缓刑部分,合计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付)。(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已扣除前次犯罪羁押的73天及本次犯罪羁押的12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衡元审 判 员 周湘玲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