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莫某甲与唐某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莫某甲,男,生于2003年6月18日,汉族,住仪陇县;法定代理人:莫某乙,男,生于1951年8月3日,汉族,住仪陇县,系申请人莫某甲祖父;委托代理人:何波,仪陇县方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莫某甲要求宣告唐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莫某甲称其母亲唐某甲,在其父亲莫某丙于2011年7月20日患脑癌去世后,将其带去成都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其祖父莫某乙接回老家。2012年1月唐某甲回老家看望申请人莫某甲一次后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讯,现已失踪两年多,故向本院申请宣告唐某甲为失踪人。经查:唐某甲,女,生于1980年2月20日,汉族,农业劳动者,住仪陇县;2003年6月18日唐某甲与莫某丙生育一子莫某甲;莫某丙于2011年7月20日患病死亡,唐某甲在莫某丙病逝后便离开居住地,至今下落不明;唐某甲的母亲曹某某、胞弟唐某乙均表示不知唐某甲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的规定,于2014年12月30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唐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唐某甲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唐某甲走后,莫某甲一直由其祖父莫某乙代养至今;仪陇县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日指定莫某甲的祖父莫某乙作为其监护人;唐某甲没有嫁妆,婚后未修建、改建房屋,无其他个人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莫某甲关于宣告唐某甲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某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黎明审 判 员 胡瑜华代理审判员 汪椿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