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罗玉娇与黄小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娇,黄小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罗玉娇,女,生于1987年1月17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被执行人黄小宴,女,生于1966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罗玉娇与黄小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乐至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小宴至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罗玉娇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4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小宴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公告期已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黄小宴仍欠申请执行人罗玉娇欠款34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明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锡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