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军锋与金立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锋,金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陈军锋。被执行人金立锋。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1582号陈军锋诉金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立锋尚欠陈军锋100000元及利息损失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238元,执行费14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15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