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280号原告田某某,女,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樊某某,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其和被告在夏县民政局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