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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尹国秀与陈领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国秀,陈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369号申请执行人尹国秀。被执行人陈领军(曾用名陈灵军)。尹国秀诉陈领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陈领军借申请执行人尹国秀人民币12000元,自愿于2014年3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被执行人陈领军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尹国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领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尹国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登执字第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冠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