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甘召存与李芙淑、户善硬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召存,李芙淑,户善硬,户思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31号原告:甘召存,男,1978年7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芙淑,女,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户善硬,男,2002年12月14日生,汉族,学生。被告:户思寒,女,2007年2月7日生,汉族,学生。未到庭。上述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李芙淑,女,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系户善硬、户思寒母亲。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召存诉李芙淑等四被告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召存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召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