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灿伟与林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灿伟,林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刘灿伟。被告林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灿伟与被告林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灿伟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德东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德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