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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滕建爱诉宗长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爱,宗长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滕建爱,女。被告宗长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建爱与被告宗长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建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建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滕建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