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关X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襄刑初字第00021号公诉机关襄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XX,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襄汾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军霞,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襄汾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X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X及其辩护人李军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热力公司转换站院内,将李XX停放的一辆白色本田飞度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2300元现金、黑色耐克长方形小包一个、吸尘器一个、暴龙太阳镜一个及购车发票等物品。2、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热力公司转换站院内,将李一X停放的一辆白色大众宝来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700元现金、一个电子狗及行车本等物品。3、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热力公司转换站院内,将赵XX停放的一辆白色吉利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串木质佛珠及10500元现金。4、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热力公司转换站院内,将白XX停放的一辆银灰色宝来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一条芙蓉王香烟。5、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热力公司转换站院内,将史XX停放的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一条芙蓉王香烟及两礼品盒茶叶。6、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邢氏足疗店门口,将董XX停放的一辆黑色尼桑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董XX身份证、驾驶本、建行卡及邮政储蓄卡各一张。7、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博裕花园北院门口,将毛XX停放的一辆银灰色速腾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一个黑色皮钱包,包内装有邮政银行卡一张。8、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博裕花园北院门口,将赵一X停放的一辆灰色起亚福瑞迪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一个手电和一副眼镜。9、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博裕花园南院门口,将武XX停放的一辆黑色风神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1700元现金、身份证、工作证、驾驶本、农行卡及工行卡各一张。10、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博裕花园南院门口,将武一X停放的一辆黑色速腾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180元现金。11、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将停放的6辆车右前窗玻璃砸破,未盗走车内财物。12、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桥西街陈郭村巷口家属院巷口,将高XX停放的一辆白色逍客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13、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桥西街陈郭村巷口,将叶XX停放的一辆黑色大众朗逸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的一条玉项链、一个电子狗及12500元现金。14、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桥西街左氏大盘鸡门口,将左XX停放的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50余元现金。15、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桥西街宏锦一号楼,将王XX停放的一辆银白色雪弗莱赛欧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身份证一张、驾驶证,150元现金。16、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桥西街美高美KTV对面马路上,将李二X停放的一辆黑色大众捷达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2700元现金,身份证、农村信用社卡、建行卡、农行卡及交行卡各一张。17、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计生委家属院,将祁XX停放的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个棕色袋鼠牌单肩包及一个黑色名片夹。18、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计生委家属院,将张XX停放的一辆白色尼桑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个电子狗。19、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计生委家属院,将郝XX停放的一辆银灰色现代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条芙蓉王香烟。20、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桥西街陈郭巷口,将张一X停放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手电。21、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桥西街,将停放的6辆车右前窗玻璃砸破,未盗走车内财物。为支持公诉,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关XX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关XX辩解,其盗窃是事实,但指控的数额不对,特别是没有从叶XX车中盗取12500元。同意其家属对被害人的退赃和赔偿。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关XX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2、对于盗窃浙BL9J**朗逸轿车车主叶XX12500元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3、被告人家属已按照其的意愿,对通知到庭的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存在坦白情节;5、不能以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被告人有前科的证据,应提供判决书或法院相关证明才可认定;6、被告人平时表现不错,乡邻皆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希望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热力公司转换站院内,将李XX停放的一辆白色本田飞度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2300元现金、黑色耐克长方形小包一个、吸尘器一个、暴龙太阳镜一个及购车发票等物品。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热力公司转换站院内,将李一X停放的一辆白色大众宝来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700元现金、一个电子狗及行车本等物品。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3、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祥瑞小区,将赵XX停放的一辆白色吉利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串木质佛珠及10500元现金。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4、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热力公司转换站院内,将白XX停放的一辆银灰色宝来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一条芙蓉王香烟。5、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祥瑞小区,将史XX停放的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一条芙蓉王香烟及两礼品盒茶叶。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6、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邢氏足疗店门口,将董XX停放的一辆黑色尼桑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董XX身份证、驾驶本、建行卡及邮政储蓄卡各一张。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7、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博裕花园北院门口,将毛XX停放的一辆银灰色速腾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一个黑色皮钱包,包内装有邮政银行卡一张。8、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博裕花园北院门口,将赵一X停放的一辆灰色起亚福瑞迪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一个手电和一副眼镜。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9、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博裕花园南院门口,将武XX停放的一辆黑色风神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1700元现金、身份证、工作证、驾驶本、农行卡及工行卡各一张。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10、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博裕花园南院门口,将武一X停放的一辆黑色速腾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180元现金。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11、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瑞祥小区、襄汾县振兴路热力公司转换站院内、襄汾县工商联家属院、襄汾县振兴路忠旺断桥铝门市部、襄汾县振兴路地税局家属院巷口等地,将冯XX停放的一辆黑色迈腾轿车、柴XX停放的一辆黑色别克英朗轿车、吴XX停放的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尤XX停放的一辆黑色科鲁兹轿车、杜XX停放的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闫XX停放的一辆银灰色起亚越野车等六辆车右前玻璃砸破,未盗走车内财物。2015年2月11日、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柴XX、冯XX、闫XX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柴XX、冯XX、闫XX谅解。12、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桥西街陈郭村巷口家属院巷口,将高XX停放的一辆白色逍客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13、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桥西街陈郭村巷口,将叶XX停放的一辆黑色大众朗逸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的一条玉项链、一个电子狗。14、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桥西街左氏大盘鸡门口,将左XX停放的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50余元现金。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15、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桥西街宏锦一号楼,将王XX停放的一辆银白色雪弗莱赛欧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身份证一张、驾驶证,150元现金。16、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桥西街美高美KTV对面马路上,将李二X停放的一辆黑色大众捷达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2700元现金,身份证、农村信用社卡、建行卡、农行卡及交行卡各一张。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17、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计生委家属院,将祁XX停放的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个棕色袋鼠牌单肩包及一个黑色名片夹。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18、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计生委家属院,将张XX停放的一辆白色尼桑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个电子狗。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19、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振兴路计生委家属院,将郝XX停放的一辆银灰色现代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条芙蓉王香烟。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桥西街陈郭巷口,将张一X停放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手电。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1、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关XX窜至襄汾县桥西街宏胜药店门口、物资公司家属楼前、税务局家属院门前、计生委家属院、物资公司等地,将郑XX停放的一辆白色别克轿车、张二X停放的一辆银灰色现代瑞纳轿车、邢XX停放的一辆香槟色悦达起亚轿车、柴一X停放的一辆香槟色沃尔沃轿车、毛一X停放的帕萨特轿车、梁XX停放的一辆黑色雷诺轿车等六辆车右前窗玻璃砸破,未盗走车内财物。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12日、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郑XX、毛一X、张二X、邢XX、柴一X、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郑XX、毛一X、张二X、邢XX、柴一X谅解。经鉴定,被盗玉项链价格为640元。被盗芙蓉王香烟两条、黄鹤楼香烟一条共价格为60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16日高XX报案称,2014年9月15日早上7时30分,其发现停放在襄汾县新城镇陈郭村内的一辆白色尼桑逍客轿车右前玻璃被砸,车内一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被盗。2、被害人高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4日23时其将其的白色尼桑逍客停放在陈郭村的巷内,15日早上7时30分发现车副驾驶玻璃被砸,车内后备箱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被盗。3、被害人李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9日22时其将其的白色本田飞度轿车停放在热力公司院内,9月10日早上7时发现车玻璃被砸,车内的耐克包、购车发票、合格证、吸尘器、眼镜及2300元被盗。4、被害人李一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9日21时30分左右,其停放在振兴路热力公司院内的轿车玻璃被砸,车内现金700元及电子狗、行车本和手续被盗。。5、被害人赵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9日其停放在瑞祥家属院院内的车玻璃被砸,丢失现金10500元左右和佛珠一串,价值2000元左右。6、被害人白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9日其停放在热力公司的车玻璃被砸,丢失黄鹤楼香烟一条。7、被害人史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9日晚10时左右其停放在瑞祥小区的车玻璃被砸,丢失一条芙蓉王香烟和两盒礼品茶叶。8、被害人董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凌晨其停放在振兴路邢氏足疗门前的车玻璃被砸,丢失身份证、驾驶证、建行卡和邮政储蓄卡个一张。9、被害人毛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凌晨其停放在振兴路博裕花园的轿车玻璃被砸,丢失黑色皮钱包一个,内有一张邮政银行卡。10、被害人赵一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9日其将灰色起亚福瑞迪轿车停放在振兴路博裕花园北院外面,9月10日早上发现车被砸,丢失手电和眼镜。11、被害人武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8时许,发现其昨天晚上停放在博裕花园东风风神轿车玻璃被砸,丢失现金1700元、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农行卡、工商卡各一张。12、被害人武一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早上发现其2014年9月9日停放在振兴路博裕花园的速腾轿车被砸,车内280元现金被盗。13、被害人柴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凌晨3时左右,其停放在振兴路热力公司的别克轿车车玻璃被砸。14、被害人冯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振兴路祥瑞院内的迈腾轿车被砸。15、被害人吴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早上发现其停放在振兴路工商联家属院的现代轿车被砸。16、被害人杜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发现其停放在振兴路的雪佛兰轿车被砸。17、被害人尤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早上发现其停放在振兴路三热交换站的科鲁兹轿车被砸。18、被害人闫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6时30分其发现停放在地税局家属院的轿车被砸。19、被害人叶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发现其停放在襄汾县桥西信用社西门对面胡同的朗逸轿车玻璃被砸,丢失现金12500元、玉项链一条、观音玉坠一个、电子狗一个、行驶本一个。被盗的12500元面额都是100元,其中10000元是银行包封好的。20、被害人左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桥西街左氏大盘鸡门前的卡罗拉轿车玻璃被砸,丢失50元左右的零钱。在其监控中发现凌晨3时36分一名戴一个帽子,斜挎一个皮包,手里拿的手电,走路有点瘸的男子砸的其的车玻璃。21、被害人王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发现其停放在襄汾县新城镇桥西街宏锦1号楼院内的雪佛兰轿车车玻璃被砸,丢失现金150元、身份证、驾驶证。22、被害人李二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发现其停放在襄汾县新城镇桥西街美高美KTV对面马路上的捷达轿车玻璃被砸,丢失现金2700元和身份证、农村信用社卡、建行卡、农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个一张。23、被害人祁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发现其停放在振兴路计生委家属院内现代轿车玻璃被砸,丢失袋鼠牌棕色包一个、名片夹一个。24、被害人张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发现其停放在振兴路计生委家属院中的尼桑轿车玻璃被砸,一只电子狗被盗。25、被害人郝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发现其停放在振兴路计生委家属院的现代轿车玻璃被砸,丢失芙蓉王香烟一条。26、被害人张一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襄汾县陈郭村还迁楼2号楼的桑塔纳轿车玻璃被砸,一个手电被盗。27、被害人郑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桥西街宏胜药店门口的轿车玻璃被砸,在药店监控中发现是凌晨3时36分一名头戴帽子,身上斜挎着一个包个头不高的一个中年男子作的案。28、被害人张二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振兴路物资公司家属院内的现代轿车玻璃被砸。29、被害人邢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桥西街税务局家属院西侧的悦达起亚轿车玻璃被砸。30、被害人柴一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发现其停放在振兴路计生委家属院的沃尔沃轿车玻璃被砸。31、被害人毛一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振兴路计生委家属院的帕萨特轿车玻璃被砸。32、被害人梁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振兴路计生委家属院的雷诺车玻璃被砸,丢失一条红河88香烟一条和一个电子狗。3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24日下午五时,襄汾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运城市盐湖区南风广场地下停车场,将关XX抓获。34、被告人关XX供述,2014年9月10日22时,其开现代白色越野车从运城机场上高速,一路向北走,零点左右到了襄汾高速口,出了高速顺着大路往襄汾县城开,在第一个红绿灯右转向前开了500米左右把车停在马路右侧台阶上,然后拿上工具戴上帽子背着包下了车,走到马路对面的巷口看见一辆灰色越野车,其观察了一下四周发现没人,就用事先准备好的玻璃刀在这辆车副驾驶的玻璃上划了几下,又用手推了几下没有反应,就用玻璃刀把车窗捅破,打开车门在车里寻找财物,结果什么也没有找到。其又走到一家铝合金商店门口,看见一辆黑色雪佛兰车,用同样方法将车玻璃砸破。在车内找财物,也没找下。其往南走了几十米往右拐进一个小区,发现停放有六七辆车,用同样方法在一辆越野车里找了六七盒芙蓉王香烟和两盒茶叶,在一辆帕萨特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其准备离开这个小区是用同样方法砸了一辆类似QQ车,也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在巷子口看见一辆白色轿车里有一个包,打开车后见包里没有东西,把包又扔到了车里,把车手续扔到车旁边地上。其往北走,在一个超市附近停放着很多车,其就从北边往南砸,一共砸了四辆车,除了几张银行卡、一个警官证和四盒香烟,其余什么也没有。在返回路西边那个小区,发现有一个小区里有十几辆车,其又砸了六七辆车,其中一辆车里有一个电子狗,剩下车里没有找到东西。2014年9月14日晚上19时左右,其又开车从运城机场上高速到襄汾北柴下高速来到襄汾县城,把车停下,戴上帽子,背上包,,拿上玻璃刀、手套、手电,在一家药店门口、大盘鸡门口、电动三轮车店门口分别砸了三辆车,在电动三轮车店门口的那辆车里找到一个包,里面有330元现金,在一个丁字形的巷子里砸了四五辆车,从一辆尼桑车里偷了一个笔记本电脑、一个鼠标、一个电源线,在一辆朗逸车里偷了一条玉项链,出了巷子往东走,在一个大十字路口又砸了一辆越野车,没有找到东西,其继续往东走,在第二个红绿灯路口路西一个小区内砸了两辆车,只有一条红毛巾。在路东的小区砸了五辆车,在小区门口砸了一辆车,在车里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只找到一条红河88香烟。35、9.10系列盗窃案视频截图说明,2014年9月10日襄汾县振兴路附近共有十余辆车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盗。经过现场勘查调取视频,发现作案车辆及嫌疑人,截图反映嫌疑车辆驶出襄汾高速路口、驶入襄乡线进入襄汾县城、经过步行街由北向南行驶、经过第三小学由北向南行驶、到达中心现场附近、嫌疑人出现准备进入地税局家属院巷口、进入地税局家属院巷口、走出地税局巷口、走进热力公司转换站巷口、作案后返回驾驶车辆、驾驶车辆离开时间。36、9.15系列盗窃案视频截图说明,2014年9月15日,襄汾县振兴路附近共有十余辆车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盗。经过现场勘查调取视频,发现作案车辆及嫌疑人,截图如下:嫌疑车辆行驶至襄纺路口、行驶至襄纺路、走出襄纺路口、嫌疑人在襄纺对面药店砸破一辆车玻璃、嫌疑人行至大盘鸡店准备行窃、嫌疑人观察车内情况、将车玻璃砸破、嫌疑人观察另一辆车实施盗窃、行驶至振兴路计生委家属院外、观察马路两侧车辆、准备进入计生委家属院、进入计生委家属院观察车辆、实施盗窃、作案后开始返回马路西侧、向西返回路过一家五金店、路过一家超市、路过农民街口、路过煤炭运销公司(税务局小区)、返回襄纺路口、返回襄纺路口准备上车、上车、驾驶车辆准备离开、驾驶车辆掉头准备离开、驶出襄纺路口向东行驶、路过桥西信用联社、在三跨桥路口驶入振兴路、经过三校路口、驶过步行街东口、从振兴路拐入县委路口、经过襄汾高中、行驶至高速十字路口、驶入襄汾高速口离开时间。37、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6日10时20分至11时30分被告人关XX在王一X的见证下,对其2014年9月10日在襄汾县振兴路实施盗窃地点进行了辨认,确定襄汾县振兴路就是其2014年9月10日盗窃的现场。2014年10月16日11时35分至11时55分被告人关XX在王一X的见证下,对其2014年9月15日实施盗窃的地点进行了指认,确定襄汾县桥西街是其2014年9月15日实施盗窃的现场。3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9月24日襄汾县公安局刑警四队对关XX持有的手套一双(黑色)、帽子一顶(黑色)、玻璃刀三把、手电筒三个、玉佩一条、王XX身份证一张。39、襄汾县价格认证中心襄价鉴字(2014)第72号关于被盗玉石项链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玉石项链一条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40元。40、襄汾县价格认证中心襄价鉴字(2015)第8号关于被盗香烟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芙蓉王香烟两条、黄鹤楼香烟一条在鉴定基准日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05元。4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武XX东风牌轿车、武一X速腾轿车车玻璃被砸,财物被盗现场位于襄汾县振兴路博裕花园小区南院大门口;毛XX速腾轿车、赵一X福瑞迪轿车玻璃被砸、车内被翻动现场位于襄汾县振兴路博裕花园小区北院门口;杜XX雪佛兰轿车玻璃被砸,车内被翻动现场位于襄汾县振兴路忠旺断桥铝店门前;闫XX起亚越野车玻璃被砸,车内被翻动现场位于襄汾县振兴路襄汾县地税局家属院胡同口;赵XX吉利轿车、史XX现代轿车玻璃被砸,财物被盗现场位于襄汾县振兴路祥瑞小区院内;柴XX别克轿车、尤XX科鲁兹轿车玻璃被砸、车内被翻动现场位于襄汾县振兴路热力公司转换站院内;董XX尼桑轿车玻璃被砸,财物被盗现场位于襄汾县振兴路邢氏足疗店门前;柴一X沃尔沃轿车、毛一X帕萨特轿车梁XX雷诺越野车、祁XX现代轿车、张XX尼桑轿车、郝XX现代越野车玻璃被砸,财物被盗现场位于襄汾县振兴路计生委家属院小区;叶XX朗逸轿车、高XX逍客越野车、张一X桑塔纳轿车玻璃被砸,财物被盗现场位于襄汾县新城镇陈郭村陈XX家;郑XX别克轿车被砸,车内被翻动现场位于襄汾县桥西街宏胜药店门前;李二X捷达轿车玻璃被砸,财物被盗现场位于襄汾县桥西街小张开锁店门前;王XX雪佛兰轿车玻璃被砸财物被盗现场位于襄汾县桥西街宏锦1号楼小区院内;邢XX起亚轿车玻璃被砸,车内被翻动现场位于襄汾县桥西街宏达电讯店门前;左XX丰田轿车玻璃被砸,车内被翻动现场位于襄汾县桥西街左氏大盘鸡饭店门前;张二X现代轿车玻璃被砸,车内被翻动现场位于襄汾县振兴路物资公司家属院。42、襄汾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高XX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因被害人未能提供被盗物品的有效证明,且该物品未能追回,无法进行价格评估。李一X车内被盗的黑色耐克长方形小包、吸尘器、太阳镜、电子狗,赵XX车内被盗的木质佛珠,史XX车内被盗的两盒礼品茶叶,叶XX车内被盗的电子狗,因被害人未能提供被的物品的有效证明,且该物品未能追回,无法进行价格评估。43、山西省长治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关XX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44、襄汾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关XX盗窃一案中的受害人叶XX经多方查找,其住址已搬迁,未能找到。45、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关XX家属对受害人张XX、张一X、郑XX、李一X、董XX、李XX、武一X、冯XX、赵一X、张二X、毛一X、柴XX、邢XX、柴一X、左XX、梁XX、赵XX、闫XX、郝XX、祁XX、高XX、武XX、李二X、史XX进行了退赃、赔偿,取得以上被害人谅解。46、户籍信息证实关XX身份情况。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XX盗窃了被害人叶XX12500元,经查,认定被告人盗窃被害人12500元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不能认定被告人盗窃被害人叶XX12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X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关XX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梁海义审 判 员 宁 亚人民陪审员 陈 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