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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恩召与被上诉人舒兰市天德乡新河村五社、原审被告李国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恩召,舒兰市天德乡新河村五社,李国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恩召,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兰市天德乡新河村五社。原审被告:李国辉,男。上诉人任恩召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恩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恩召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恩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任恩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佳欢(此件共2页,印15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