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恩召与被上诉人舒兰市天德乡新河村五社、原审被告李国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恩召,舒兰市天德乡新河村五社,李国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恩召,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兰市天德乡新河村五社。原审被告:李国辉,男。上诉人任恩召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恩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恩召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恩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任恩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佳欢(此件共2页,印15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