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姚沅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姚沅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32号原告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廷元。被告姚沅来,男,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姚沅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捷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元,保全措施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