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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127-2号本院2015年4月9日对原告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云、邵刚、崔克京、朱洪英、毕延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博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博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341.00元,由被告曹云、邵刚、崔克京、朱洪英、毕延冰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341.00元、诉讼保全费380.00元,由被告曹云、邵刚、崔克京、朱洪英、毕延冰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