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127-2号本院2015年4月9日对原告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云、邵刚、崔克京、朱洪英、毕延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博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博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341.00元,由被告曹云、邵刚、崔克京、朱洪英、毕延冰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341.00元、诉讼保全费380.00元,由被告曹云、邵刚、崔克京、朱洪英、毕延冰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