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匡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匡某。被告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匡某负担。审判员 林杜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