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玉安与周勇,张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安,周勇,张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李玉安,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勇,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微,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李玉安与被告周勇、张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玉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玉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