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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XX与郭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郭X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县XXX镇***楼。被执行人郭XX,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干部,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X村。被执行人高XX,女,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X村。张XX与郭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XX、高XX偿还张XX借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8月3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另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2月5日起至履行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24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郭XX系财政供养人员,其在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储蓄存款。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XX在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30271000002XXXXXX的储蓄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