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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保林与被告王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林,王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宋保林,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刘青梅,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欣,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荣喜(被告父亲),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兆美(被告母亲),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宋保林与被告王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祖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保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青梅、被告王欣的委托代理人王荣喜、周兆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保林诉称,被告家新房装修,原告提供了一套三联供设备并安装,价款共计30000元,被告除了给付了1000元定金外,仅支付了10000元,尚欠19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特诉讼要求被告支付19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欣辩称,被告支付给原告不止11000元,而是15000元;原告所安装好的产品制冷制热效果均很差,噪音也很大,使用说明书、质保书均没有,质量有问题,原告可以选择将产品拆走退款或者将质量问题解决,让原告满意,原告才会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原告以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原告为被告安装一套三联供设备(是制冷、供暖、生活用水三种功能一体的机组,相当于中央空调)并安装,价款共计30000元,安装调试完毕后三个月内付清,机组的质量保修期为在验收结束后十八个月内。安装时间双方没有约定。原告庭审中提供了一张安装完工确认单,由被告母亲周兆美签字确认。截止2014年8月3日,原告已为被告安装三联体完毕。原告为索要剩余款项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原告所安装好的产品制冷制热效果均很差,噪音也很大超标,使用说明书、质保书均没有,质量有问题,是三无产品,要求将产品质理问题解决好后才愿意付款。另付款数额双方有争议,原告认为付了11000元,被告主张已付了15000元,针对出入的4000元,原告认为该4000元是改风机口和平台的改装而加收的4000元。诉讼期间,本院要求被告方在庭审(2015年3月12日)后一周内举证噪音超标的检测结论和三无产品的有关行政机关的结论,原告方同意一周内举证,但至一个月后,原告以检测噪音超标要交费用而无钱交以及有关机关对三无产品的不配合查处为由,而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书、完工确认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借用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义以业务代表身份与被告签订合同书,未经该公司追认,所产生的民事行为,由原告自已承担责任。故该份合同书名为新能源工程项目合同书,实为三联体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该买卖合同标的三联体的交付行为有主从两个行为,主交付行为为原告向被告交付三联体,交付三联体后被告即负有支付价款30000元的义务;从交付行为为原告将三联体负责安装,但从交付行为是没有价款约定的,合同中也没有有关安装行为中平台的改装或改风机口需增加价款约定,故被告抗辩原告已收取其15000元,而原告主张只收取11000元,差额部分4000元系改风机口和(加上)平台的改装而加收的4000元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已付价款为15000元,所剩余的价款应为15000元。被告拒付剩余价款的理由为原告所安装好的产品制冷制热效果均很差,噪音也很大超标,使用说明书、质保书均没有,质量有问题,是三无产品,但在本院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间未提供任何证据,对被告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宋保林价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1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关注公众号“”